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1月7日臺教師(一)字第1050001417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發布之「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105年1月5日修正)第2點規定,本案表揚對象為現任公私立各級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幼兒園、教育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學人員、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及園長,未曾獲頒本獎項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復查上開實施要點第4點推薦及評選作業規定,各校應於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前,向本府提出推薦,經本府組成初審評審小組辦理初審作業後,將推薦名冊(本縣推薦名額計3名)報教育部辦理決審。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1月7日臺教師(一)字第1050001417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發布之「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105年1月5日修正)第2點規定,本案表揚對象為現任公私立各級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幼兒園、教育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學人員、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及園長,未曾獲頒本獎項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復查上開實施要點第4點推薦及評選作業規定,各校應於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前,向本府提出推薦,經本府組成初審評審小組辦理初審作業後,將推薦名冊(本縣推薦名額計3名)報教育部辦理決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