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第四十條修正(退休金改每月發給一次)
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之發給,由每六個月發給一次改為每月發給一次。
復考量退休人員經濟生活安排及行政作業流程所需,同時確保軍公教人員退撫給與同步實施按月發給政策,必須規劃一定緩衝期間,爰明定上述修正條文之實施日期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以為彈性。至於在考試院未發布命令前,則仍按原規定發給,即除第一次月退休金外,其後仍按每六個月發放一次(一至六月份退休金於一月十六日發給一次;七至十二月份退休金於七月十六日發給)
復考量退休人員經濟生活安排及行政作業流程所需,同時確保軍公教人員退撫給與同步實施按月發給政策,必須規劃一定緩衝期間,爰明定上述修正條文之實施日期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以為彈性。至於在考試院未發布命令前,則仍按原規定發給,即除第一次月退休金外,其後仍按每六個月發放一次(一至六月份退休金於一月十六日發給一次;七至十二月份退休金於七月十六日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