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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

一、「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04620B號令訂定發布,


※「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第三條: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不發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給假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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