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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製作「禁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之三國語言版本宣導單,宣傳周知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6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0052270號函併教育部 114年5月26日臺教綜(五)字第1140054883號函辦理。
二、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輸入電子煙或未經核 「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加熱菸)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目前尚無經衛生福利部核 「定通過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違法輸入之業者最高可處新臺幣(以下同)5千萬元罰鍰,旅客攜帶加熱菸入境者處5萬元至500萬元罰鍰。
三、衛生福利部為強化非本國籍入境旅客之宣導,已製作完成「禁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 【境」之英日韓三國語言版本宣導單(如附件),請各園向教職員工生宣傳周知。
四、若有關於本案之疑問,請洽衛生福利部承辦人許庭毓先生,電話:02-25220888轉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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