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家庭教育
實施家庭教育自我檢核表基本資料:
校名:互助國小 |
班級數:6 |
學生人數: |
教職員工數:15 |
承辦人/職務:陳林楨儒/導師 |
單位主管:謝芸薇 |
校長:梁秀琴 |
填表日期:114.6.24 |
- 填表說明:本檢核表請各校針對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之方式、內容與效益作自我檢核,建置後請放學校網頁,以作為校內修正家庭教育實施計畫之依據,並提供本縣推動家庭教育之參考。
- 學校自我檢核表
南投縣113學年度學校實施家庭教育自我檢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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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 |
檢核項目與重點 |
具體事實及現況擇要說明/佐證資料電子檔連結 |
自評分數 |
訪視 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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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師面向:行政組織與運作(30%)
本案依據家庭教育法第9條「學校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督導並檢視所有學校皆達成。 |
1.擬定推展家庭教育實施計畫,定期召開相關會議,活動列入學校行事曆,並標註「家庭教育」。(5) |
1.訂定家庭教育實施計劃並成立推動委員會。 2.各項家庭教育活動列入學校行事曆,依規畫時程運作實施。 3.每學期召開兩次(期初、期末)家庭教育會議,並於校務會議、教師晨會或教學領域會議中檢討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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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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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學年度學校之教師、專業輔導人員、行政人員參加「家庭教育」專業進修4小時之比率﹙達成人數之占比﹚。(註一) 5分:50%、8分:80% 9分:90%、10分:100% (依此類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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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加家教中心辦理之實體或線上課程 人。 2.學校自辦研習 人 3.自行參訓 13 人 磨課師平台 4.編制教師總人數: 13 人(含校長及長期代理教師) 5.達成比例: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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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學校派員參加家庭教育中心之研習培訓,並返校推廣宣導(10) 0分:未派員 5分:提供派員資料 10分:提供返校推廣宣導佐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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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編家庭教育教材或設計教學活動。(5)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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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生面向:家庭教育課程與活動之執行(20%) |
1. 檢視正式課程外,每學年外加之4小時家庭教育課程並運用相關補充教材或學習單(10) |
1.各班利用早自習彈性時間進行班會宣導家庭教育,與學生討論家庭教育各議題。
2.將家庭教育內涵及主題融入各學習領域實施,運用相關補充教材或學習單,透過多元學習活動,深化學習內涵。
3.辦理家庭教育宣講,含性平、兒少保及家暴、營養衛生宣導活動,提供學生學習,並促進正向適應能力,提升家庭教育功能。 4.利用兒童朝會時間進行宣導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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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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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學生參與家庭教育活動並檢附成效分析(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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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長面向:辦理親職教育課程或活動(20%) |
1.辦理親職教育活動(含家庭教育10大議題)親師座談(12)(註二) 0分:未辦、4分:1場、12分:3場 |
1.辦理親職教育講座,增進家庭功能。
2-1.辦理親師座談會,與家長溝通孩子教養的技巧、問題討論,增加家長與學校老師間的互動。 2-2.辦理親子、社區共學活動,增進家庭親子情感。 2-3.加強親師聯繫功能,以家庭聯絡簿、電話訪問或line通訊軟體保持聯繫。 3.落實家庭訪視功能,利用週三下午或下班後家訪,建立良好的親師溝通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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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管道進行親師聯繫(如運用通訊軟體、社群平台…等)。(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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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落實家庭訪視功能(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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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關懷家庭面向: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服務(20%) |
1.結合社區資源,建置學校及社區輔導資源網絡,共同推展教育活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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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結合社會、社區資源投入家庭教育,形成善的循環,傳播愛的力量,共同推展教育活動: (1)弱勢家庭補助:兒福基金會、互助營造、靜思書軒及寶覺寺捐贈物資。 (2)家庭關懷與扶助:埔里家扶中心、台灣世界展望會。 (3)學生學習輔導:博幼基金會、天主教清流部落學生中心、中原教會安親班。 (4)台中曉明女中學生每年聖誕節前夕到校關懷弱勢學生,給予愛的禮物,並有家庭教育戲劇演出,格外有意義,學生很感激大姐姐們的愛心。 (5)結合社會社區資源、到校投入愛的力量。 2-1.辦理高風險家庭辨識、轉介與輔導,及早發現家庭失能問題,立即給予適時輔導或社會資源的介入協助。 2-2.定期召開教師會報、認輔教師會議、特教推行委員會議等,協助弱勢家庭學生、行為偏差或低學習成就學生補救及輔導。 2-3.提供弱勢學生課後參與各項社團和學習扶助,辦理「課後社團」、「課後照顧」等活動,規劃弱勢學生輔導和體驗課程,及補救教學,發現學生學習困境,給予學生歸屬感與成就感,提升學習自信心,增進學校生活與學習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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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之對象及推動措施之方式辦理。(10) (註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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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特色(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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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學校其他有關家庭教育推動特色(7) |
1.結合國際教育課程辦理家庭教育親子活動,邀請家長到校陪伴孩子學習,增進親子互動。 *113國際教育活動 2.互助國小地處原住民鄉,比起平地學校來說,社會資源稍不足,且家庭功能較不彰顯。(1)學校會就近找尋社會資源來幫助弱勢學生,以補足家庭的溫暖,讓學生們感受到社會的滿滿關懷,期許學生們往後也能對社會付出愛心。
(2)家長忙於工作,鮮少陪伴學生在家做閱讀活動,利用社會資源活化課後的閱讀時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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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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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陳林楨儒 |
單位主管 謝芸薇 |
校長 梁秀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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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9月19日臺教社(二)字第1132403085號函: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之範圍,包括所有教師及行政人員(含校長及長期代理教師),不含鐘點教師、留職停薪教師及單純執行庶務行政之工作人員,如:主(會)計、人事、幹事、工友及廚工等人員。
(註二)
依據家庭教育法實施細則第 2 條家庭教育之範圍如下:
一、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或監護人了解應盡職責與教養子女或被監護人知能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二、子職教育:指增進子女或被監護人對父母或監護人應盡義務與應享權益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三、性別教育:指增進家人有關性別生理、情感、認知與社會知能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四、婚姻教育:指增進婚前與婚後關係經營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五、失親教育:指增進因故未能接受父母一方或雙方教養之未成年子女,對家人關係維繫與家庭生活管理知能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六、倫理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相互尊重與關懷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七、資源管理教育:指增進個人、家庭、社會之資源運用與管理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八、多元文化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對多元文化理解及尊重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九、情緒教育:指增進家人互動之情緒覺察、表達與管理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十、人口教育:指增進婚姻、生育及家庭價值之教育宣導活動。
(註三)
依據:家庭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之對象如下:
(一)新生兒之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辦理小學新生註冊、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及
出生登記者。
(二)經濟、身心、文化或族群處於需要協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政主管機關評估,認有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者。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點優先對象之個別需求,就下列家庭教育服務措施,訂定家庭教育實施計畫推動之:
(一)電話諮詢、面談、個案輔導、家庭訪視或其他個別服務。
(二)演講、座談、影片討論、讀書會、成長團體或其他團體服務。
(三)遠距教學、數位學習或其他利用資訊科技所提供之服務。